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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12號

定執行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3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4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書記官 賀燕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12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執行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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