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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3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78 號),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所犯法條欄部分增列:又被告曾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其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無法根絕毒癮而又再度施用,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坦承犯行,頗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記載的刑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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