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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靜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三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

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驗後淨重0點0三公克;空包裝重0點一八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調科壹字第二四000二九四二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許靜心

書記官 林香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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