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三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
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驗後淨重0點0三公克;空包裝重0點一八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調科壹字第二四000二九四二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