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5歲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三行、第十二行之「電子磅秤」,更正為「扣案之電子磅秤」;理由欄內四、論罪科刑(二)第二十九行「電子磅秤」,更正為「扣案之電子磅秤」;同前論罪科刑(二)第三十一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依前開說明,自應將主文欄第三行、第十二行之「電子磅秤」,更正為「扣案之電子磅秤」;理由欄內四、論罪科刑(二)第二十九行「電子磅秤」,更正為「扣案之電子磅秤」;同前論罪科刑(二)第三十一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