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執聲字第661號),
主文
甲○○因竊盜、侵占等4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所犯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竊盜、侵占等4 罪,經本院暨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號 │ │ │ │ │├───────┼───────────┼──────────────┼───────────┼───────────┤│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侵 占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罪日期 │ 94年2月24日 │ 94年9月19日 │ 94年3月31日 │ 94年3月30日 │├───────┼───────────┼──────────────┼───────────┼───────────┤│ 偵查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 94年度偵字第1383號 │ 94年度偵字第1428號 │ 94年度偵字第2641號 │ 94年度偵字第2641號 │├─┬─────┼───────────┼──────────────┼───────────┼───────────┤│最│ 法 院 │ 本 院 │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 │ 本 院 │ 本 院 ││後├─────┼───────────┼──────────────┼───────────┼───────────┤│事│ 案 號 │ 94年度簡字第1199號 │ 95年度和判字第59號 │ 94年度訴字第969號 │ 94年度訴字第969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4年9月23日 │ 95年2月23日 │ 95年2月27日 │ 95年2月27日 │├─┼─────┼───────────┼──────────────┼───────────┼───────────┤│確│ 法 院 │ 本 院 │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 │ 本 院 │ 本 院 ││定├─────┼───────────┼──────────────┼───────────┼───────────┤│之│ 案 號 │ 94年度簡字第1199號 │ 95年度和判字第59號 │ 94年度訴字第969號 │ 94年度訴字第9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5年2月6日 │ 95年3月13日 │ 95年3月27日 │ 95年3月27日 │├─┴─────┼───────────┼──────────────┼───────────┼───────────┤│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95年度執他字第137號 │ 95年度執字第61號 │ 95年度執字第918號 │ 95年度執字第91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