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3號

定應執行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執聲字第661號),

主文

甲○○因竊盜、侵占等4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所犯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竊盜、侵占等4 罪,經本院暨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號 │  │    │  │  │├───────┼───────────┼──────────────┼───────────┼───────────┤│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侵 占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罪日期 │ 94年2月24日 │ 94年9月19日 │ 94年3月31日 │ 94年3月30日 │├───────┼───────────┼──────────────┼───────────┼───────────┤│  偵查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 94年度偵字第1383號 │ 94年度偵字第1428號 │ 94年度偵字第2641號 │ 94年度偵字第2641號 │├─┬─────┼───────────┼──────────────┼───────────┼───────────┤│最│ 法 院 │ 本 院 │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 │ 本 院 │ 本 院 ││後├─────┼───────────┼──────────────┼───────────┼───────────┤│事│ 案 號 │ 94年度簡字第1199號 │ 95年度和判字第59號 │ 94年度訴字第969號 │ 94年度訴字第969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4年9月23日 │ 95年2月23日 │ 95年2月27日 │ 95年2月27日 │├─┼─────┼───────────┼──────────────┼───────────┼───────────┤│確│ 法 院 │ 本 院 │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 │ 本 院 │ 本 院 ││定├─────┼───────────┼──────────────┼───────────┼───────────┤│之│ 案 號 │ 94年度簡字第1199號 │ 95年度和判字第59號 │ 94年度訴字第969號 │ 94年度訴字第9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5年2月6日 │ 95年3月13日 │ 95年3月27日 │ 95年3月27日 │├─┴─────┼───────────┼──────────────┼───────────┼───────────┤│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95年度執他字第137號 │ 95年度執字第61號 │ 95年度執字第918號 │ 95年度執字第918號 │└───────┴───────────┴──────────────┴───────────┴───────────┘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