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威捷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蕭依伶
- 被告
- 金昌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建昌
- 被告
- 允陽營造有限公司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允揚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丁○○
- 被告
- 邱新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5359、5427、5923、5924、1148、1149、1150、1151、1152、
1153、1154號)及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5956、6011號、95年
度偵字第2553、2555、2556、2557、2558、2559、2560、2562、
2564、2566、2567、26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新賢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丁○○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威捷營造有限公司、金昌營造有限公司廠商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允陽營造有限公司廠商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邱新賢為大裕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丁○○為允陽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按:起訴書誤載為「允揚營造有限公司」);林太平(由本院另行審理)為威捷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彭月琴(由本院另行審理)為金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邱新賢、丁○○、林太平、彭月琴與甲○○、丙○○、乙○○(此三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理),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協議由內定之廠商得標,其他廠商以不為價格競爭之方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鄉公所,圍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工程。
二、證據:
㈠證人林太平、彭月琴、甲○○、丙○○、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邱新賢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
㈡卷附新園鄉公所開標之「瓦村巷道改善工程」之開標紀錄、新園鄉公所開標之「仙吉村巷道護欄設置工程」之決標紀錄、新園鄉公所開標之「新園鄉第九老人會牆壁增建及粉刷工程」之開標紀錄、新園鄉公所開標之「鹽埔鄉○○路巷道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村○○道路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道路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路改善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新田村巷道版改善工程」之開標紀錄、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麟洛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開標紀錄各1 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邱新賢願受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之宣告。
㈡被告丁○○願受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之宣告。
㈢被告威捷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宣告。
㈣被告金昌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10,000元之宣告。
㈤被告允陽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10,000元之宣告。
㈥經查,本件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上開被告均已依協議支付各該公益團體上開金額,有本院卷存收據5 紙可證,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 ,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所述之情形,且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一、大裕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邱新賢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 日期 │ 地點│ 工程名稱 │犯罪行為│ 備 註 │├──┼──────┼─────┼──────────┼──────────┼───────┤│ 一 │94年5月11日 │新園鄉公所│鹽埔鄉○○路巷道工程│邱新賢請丙○○顧標,│原起訴書【附表││││││並由灝明營造等陪標,│二】編號六││ │ │ │ │其他廠商則不為價格之│ ││ │ │ │ │競爭。 │ │└──┴──────┴─────┴──────────┴──────────┴───────┘
二、允陽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丁○○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 日期 │ 地點│ 工程名稱 │犯罪行為│ 備 註 │├──┼──────┼─────┼──────────┼──────────┼───────┤│ 一 │94年4月1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路改善工程│原內定由允陽營造之盧│原起訴書【附表││││││永山得標,高昇土木包│一】編號一││││││工業、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陪標;由乙○○│││││││、丙○○等顧標;嗣後│││││││,由奇異土木包工業搶│││││││標成功,其他廠商則不│││ │ │ │ │為價格之競爭。 │ │├──┼──────┼─────┼──────────┼──────────┼───────┤│ 二 │94年4月26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改善工│內定長長營造有限公司│原起訴書【附表│││││程│得標,允陽營造有限公│一】編號二││││││司不為價格之競爭。 ││├──┼──────┼─────┼──────────┼──────────┼───────┤│ 三 │94年5月31日 │麟洛鄉公所│新田村巷道版改善工程│內定高昇土木包工業得│原起訴書【附表││││││標,允陽營造有限公司│一】編號三││││││不為價格之競爭。││├──┼──────┼─────┼──────────┼──────────┼───────┤│ 四 │94年6月7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排水改善工│內定允陽營造有限公司│原起訴書【附表│││││程│得標,其他廠商則不為│一】編號四││││││價格之競爭。 ││└──┴──────┴─────┴──────────┴──────────┴───────┘
三、威捷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太平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 日期 │ 地點│ 工程名稱 │犯罪行為│ 備 註 │├──┼──────┼─────┼──────────┼──────────┼───────┤│ 一 │94年4月19日 │新園鄉公所│瓦村巷道改善工程 │林太平請甲○○、黃銘│原起訴書【附表││││││嘉顧標,並給予圍標費│二】編號二││││││用,其他廠商則不為偵│││ │ │ │ │格之競爭。 │ │├──┼──────┼─────┼──────────┼──────────┼───────┤│ 二 │94年4月25日 │新園鄉公所│仙吉村巷道護欄設置工│同上│原起訴書【附表│││││程││二】編號四│├──┼──────┼─────┼──────────┼──────────┼───────┤│ 三 │94年8月31日 │新園鄉公所│新園鄉第九老人會牆壁│同上│原起訴書【附表│││││增建及粉刷工程││二】編號十三 │└──┴──────┴─────┴──────────┴──────────┴───────┘
四、金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彭月琴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 日期 │ 地點│ 工程名稱 │犯罪行為│ 備 註 │├──┼──────┼─────┼──────────┼──────────┼───────┤│ 一 │94年5月26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道路改善工│以金昌營造有限公司投│原起訴書【附表│││││程│標,配合丙○○不為價│一】編號二││││││格之競爭,並索取圍標│││││││費用。││├──┼──────┼─────┼──────────┼──────────┼───────┤│ 二 │94年5月31日 │南州鄉公所│二高南州林邊段平面道│同上│原起訴書【附表│││││路綠美化工程││三】編號四│├──┼──────┼─────┼──────────┼──────────┼───────┤│ 三 │94年8月9日 │麟洛鄉公所│麟洛鄉○○村○○道路│同上│原起訴書【附表│││││工程││一】編號六│└──┴──────┴─────┴──────────┴──────────┴───────┘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