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4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編號1 、2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編號3 、4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第14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此有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就編號1 、2 所示之罪及編號3 、4 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編號1 、2 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