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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2號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