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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

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貳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63 號、95年度訴字第46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2 罪經減刑後固均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惟因其定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自無從依同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均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 │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 犯 罪 日 期 │ 95年7 月16日 │ 95年7 月7 日 │├───────┼─────────────┼─────────────┤│ 偵 查 機 關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 號 │ 95年度偵字第4296號 │ 95年度速偵字第94號 │├──┬────┼─────────────┼─────────────┤│ 最 │ 法 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 95年度易字第463 號 │ 95年度易字第468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5年8 月17日 │ 95年8 月31日 │├──┼────┼─────────────┼─────────────┤│ 確 │ 法 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 95年度易字第463 號 │ 95年度易字第468 號 ││ 決 ├────┼─────────────┼─────────────┤│ │確定日期│ 95年9 月18日 │ 95年10月16日 │├──┴────┼─────────────┼─────────────┤│合於中華民國96│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 刑 刑 期 │ 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5 月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