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添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97年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民國65年12月26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64年12月26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民國65年12月26日生」之記載,係「民國64年12月26日生」之誤載,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