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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8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4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編號1 、2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編號3 、4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第14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此有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就編號1 、2 所示之罪及編號3 、4 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編號1 、2 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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