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2號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