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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4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4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1月8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9 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97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5 月2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16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95年間因犯竊盜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徒刑1 年、6 月及1 年,嗣適用減刑條例後,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甫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0月18日19時許,在屏東縣內埔鄉○○村○○路255 巷6 號住處房間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96年10月21日13時20分許,在屏東縣內埔鄉○○村○○路267 號「金博士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見甲○○行跡可疑,對其為盤查時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其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1 紙。

(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顯示被告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論罪科刑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再論以持有罪。

(二)被告曾於95年間因犯竊盜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徒刑1 年、6 月及1 年,嗣適用減刑條例後,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量刑: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並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顯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屬自戕性犯罪,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情,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