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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其下欄位所示。並與附表編號、、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各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其中編號、、所示之罪,復已經另案減刑完畢,爰聲請就編號所示之罪減刑,並與編號、、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編 號│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 盜 │ 詐 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犯 罪 日 期│95年9 月20日至同年月23│ 95年7月3日 │ 95年11月17日 │ 95年7月3日 ││ │日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95年度毒偵字第1664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1664號 │ 95年度速偵字第161號 │ 96年度偵字第3084號 │├─┬─────┼───────────┼───────────┼───────────┼───────────┤│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991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號 │ 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 96年度簡字第955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5.12.18 │ 95.12.18 │ 96.03.28 │ 96.07.04 │├─┼─────┼───────────┼───────────┼───────────┼───────────┤│確│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定├─────┼───────────┼───────────┼───────────┼───────────┤│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991號 │ 95年度訴字第991號 │ 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 96年度簡字第9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6.01.22 │ 96.01.22 │ 96.03.28 │ 96.07.25 │├─┴─────┼───────────┼───────────┼───────────┼───────────┤│ 確定判決認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所犯法條 │第1項 │第2項 │ │ │├───────┼───────────┼───────────┼───────────┼───────────┤│ 適用96年罪犯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之規定│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執減更字第2227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2227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2227號│ 96年度執字第2531號 ││ │之1 (原臺灣屏東地方法│之1 (原臺灣屏東地方法│之1 (原臺灣屏東地方法│ ││ │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 │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 │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 │ ││ │430 號) │430號) │1425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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