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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0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497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圓鍬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甲○○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民國93年度上易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4年11月30日縮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6 月20日下午4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WTS-740 號輕型機車,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及身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圓鍬1 支,前往屏東縣內埔鄉○○村○○路38號「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翰公司)前,以上開圓鍬為工具挖掘、竊取威翰公司所有之雞蛋樹1 株(價值新臺幣3 至4 萬元)。得手後將上開圓鍬留在原地,再騎乘前揭機車將該株雞蛋樹載回屏東縣內埔鄉○○村○○路2 號住處旁放置。嗣經警據報循線查獲,並扣得前揭圓鍬1 支、雞蛋樹1 棵(警方人員於調查完畢後將雞蛋樹交由威翰公司總經理黃贍葦具領)。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士源、黃贍葦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及現場照片4 張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圓鍬1 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有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稽。查扣案之圓鍬係金屬製成,材質堅硬,前端銳利,顯然對人體具有威脅性,自屬兇器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4年11月30日縮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搶奪前科,素行非佳,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徵其未於刑罰執行中習得教訓,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輕微、犯案動機單純,並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圓鍬1 支,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攜帶兇器犯竊盜罪時所使用之兇器,併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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