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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04號

公訴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予觀察、勒戒,於民國95年1 月26日入勒戒所執行,於95年2 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執行完畢。又於94年間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 年 度桃交簡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6年4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 月7 日19時許,在屏東縣滿州鄉○○村○○路27之4 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以燒烤玻璃球吸食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7 月10日,因另涉竊盜案件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交警偵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其尿液中檢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紙扣案足憑。足認被告自白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三、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又被告於94年間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交簡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6年4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按。其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甲○○之年齡、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對於法益侵害之程度,被告曾因施用毒品而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及戒治,又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雖其欠缺悔悟、遷善之決心,然因施用毒品僅係戕害其自己身心並無加害他人,且此次施用毒品次數僅2 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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