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偽造文書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0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