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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2號

賄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丁○○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告
戊○○

上列被告因賄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106 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合議庭評議後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伍月,禠奪公權壹年;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禠奪公權壹年。

己○○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伍月,禠奪公權壹年;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禠奪公權壹年。

乙○○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禠奪公權壹年;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禠奪公權壹年。

戊○○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伍月,禠奪公權壹年;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禠奪公權壹年。

甲○○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禠奪公權壹年,所收受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叁仟元沒收;又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叁月,禠奪公權壹年;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禠奪公權壹年,所收受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叁仟元沒收。

丁○○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禠奪公權壹年,所收受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叁仟元沒收;又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禠奪公權壹年;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禠奪公權壹年,所收受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叁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丙○○、己○○、乙○○、戊○○、甲○○、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6 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丙○○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第168 條之偽證罪;其願受科刑範圍為: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罪處有期徒刑5 月、第168 條之罪處有期徒刑2 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

㈡、被告己○○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第168 條之偽證罪;其願受科刑範圍為: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罪處有期徒刑5 月、第168 條之罪處有期徒刑2 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

㈢、被告乙○○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第168 條之偽證罪;其願受科刑範圍為: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罪處有期徒刑6 月、第168 條之罪處有期徒刑2 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

㈣、被告戊○○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第168 條之偽證罪;其願受科刑範圍為: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罪處有期徒刑5 月、第168 條之罪處有期徒刑2 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

㈤、被告甲○○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第168 條之偽證罪;其願受科刑範圍為: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 個月、第146 條第2 項之罪處有期徒刑3 月、第168 條之罪處有期徒刑2 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

㈥、被告丁○○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第168 條之偽證罪;其願受科刑範圍為: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 個月、第146 條第2 項之罪處有期徒刑4 月、第168 條之罪處有期徒刑2 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第1項後段、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28條、第14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46 條第2 項、第168 條、第172 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 條(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賄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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