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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潘正屏黃紀錄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4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庠宏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庠宏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附表沒收法條欄沒收銷燬或沒收。

事實

一、沈庠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製造、持有,竟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間某日,在其位於屏東縣麟洛鄉○○村○○路興農巷13之8 號住處,將自不詳管道取得之不詳原料,以如附表編號3 至19所示之氫氧化納、甲醇、鹽酸等化學藥劑及瓦斯爐、脫水機、白鐵桶、塑膠水桶、過濾網、冰箱等器械設備,將上開不詳原料以浸泡、攪拌、加溫、過濾、冷卻、置入冰箱結晶、脫水之方式,製造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嗣因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何建興販毒案件,依據何建興之供述,認為情況緊急,指揮警方於99年4 月27日19時8 分許,逕行搜索沈庠宏上開住處,扣得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如附表編號3 至19所示之化學藥劑、器械、設備,始悉上情,逕行搜索部分並經本院准予備查。

二、案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一隊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共同偵破後,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保障被告防禦權及維護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酌採英美法之傳聞法則。復於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增設例外規定,以應實務需要,俾符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是以,證人何建興之警詢供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未附卷,本件亦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之情形,依據前開條文規定,證人何建興警詢供述,即不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證人何建興於偵查中業經具結所為之供述(偵卷第243 至245 頁),固屬傳聞證據,然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證人何建興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接受交互詰問,保障被告之詰問權,是證人何建興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依據前開說明,因認有證據能力。

三、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本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如屬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表示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38、112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辯稱:扣案工具桶子、漏斗、量杯是我澆花、灑農藥所用,甲基安非他命則是「南仔」去年過年拿給我的,他給我鹵水約保特瓶1 瓶,他說放冰箱就可以結晶,這是要給鴿子吃,鴿子吃了比賽表現會較好,我拿結晶的給鴿子吃,結晶之後會有鹵水,鹵水就沒有用了,警察來的時候我還放在那邊沒有丟掉,結晶不是我做的。記載製作過程的筆記本是1 、2 年前朋友給我,我抄下來的,我只有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沒有製造犯行云云(本院卷第13至14頁)。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警方於99年4 月27日19時8 分許,在屏東縣麟洛鄉○○村○○路興農巷13-8號被告住處搜索查扣,上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一節,業據其自承在卷,並有逕行搜索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流程表附卷可稽(逕搜卷第4 頁,警卷第10至25頁),及如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見附表所示之物確為被告所有。又附表編號1 之結晶體及附表編號2 之淺黃色不明液體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施以氣相層析法、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結果:

⒈附表編號1 :經檢視為白色潮濕狀晶體。驗前毛重114.0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97公克),取1.33公克鑑定用罄,餘105.73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5%,驗前純質淨重約58.88 公克;麻黃純度約11%, 驗前純質淨重約11.77 公克。

⒉附表編號2 :經檢視為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636.79公克(包裝塑膠瓶重435.00公克),取7.07公克鑑定用罄,餘194.72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 %, 驗前純質淨重約8.07公克;麻黃純度約2 %, 驗前純質淨重約4.03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 月1 日刑鑑字第0990065228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偵卷第107 頁),此為專業機構依據知識經驗所為之鑑定,自可憑信,足見本案已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固體結晶。

㈡被告自警詢迄本院審理迭次供稱:扣案的脫水機、白鐵桶、塑膠漏斗、塑膠杓子、白鐵過濾網、空塑膠水桶等物我沒有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這是我灑農藥用的云云(警卷第1至4 頁,偵卷第10頁,聲羈卷第4 頁,本院卷第13頁),否認上開扣案器械為製造毒品之工具,然上開扣案器械經辯護人聲請鑑定有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程即之化學反應物殘留,本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法、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結果:

⒈送驗證物:本案送驗證物之編號均依證物上標示為主。

⑴脫水機1台,編號04。

⑵白鐵桶3個,編號8、8-1、8-2。

⑶塑膠漏斗3個,編號10、10-1、10-2。

⑷塑膠杓子2支,編號11、11-1。

⑸白鐵製過濾網2個,編號12、12-1。

⑹塑膠水桶3個,編號14、14-1、15。

⒉編號04:經檢視為脫水機1 台,脫水槽內未發現明顯殘渣,以乾淨棉棒沾甲醇溶劑擦拭後,取該棉棒鑑定。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或二者其一之成分(備考)

⒊編號8 :經檢視為大鐵桶1 個,未發現明顯殘渣,以甲醇溶劑洗滌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或二者其一之成分(備考)。

⒋編號8-1 :經檢視為大鐵桶1 個,未發現明顯殘渣,以甲醇溶劑洗滌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或二者其一之成分(備考)。

⒌編號8-2 :經檢視為小鐵桶1 個,發現明顯殘渣,刮取殘渣鑑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等成分。

⒍編號10、10-1、10-2:經檢視為漏斗3 個,送驗時已相堆疊,以甲醇溶劑洗滌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或二者其一之成分(備考)。

⒎編號11:經檢視為塑膠杓子,底部有殘渣,刮取殘渣鑑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等成分。

⒏編號11-1:經檢視為塑膠杓子,底部有黃褐色物質附著,以甲醇溶劑洗滌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或二者其一之成分(備考)。

⒐編號12、12-1:經檢視均為鐵製過濾網,其中編號12未發現殘渣,故不予取樣;另編號12-1鐵網邊緣有疑似晶體殘留,刮取殘留晶體鑑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等成分。

⒑編號14、14-1:經檢視均為塑膠空桶無殘渣,以甲醇溶劑洗滌後,取洗滌液鑑定。均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或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及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等成分。

⒒編號15、經檢視為塑膠空桶,底部有褐色殘留物,以甲醇溶劑洗滌後,取洗滌液鑑定。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或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及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等成分。

⒓備考:因編號4 、8 、8-1 、10、10-1、10-2、11-1均檢體量不足,依本局鑑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判不排除同時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及麻黃(Ephedrine) ,或二者其一之成分。此有該局99年12月15日刑鑑字第0990162645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2至73頁),此為專業機構依據知識經驗所為之鑑定,當可憑信。被告辯稱上開送鑑器械係供灑農藥使用,然經鑑定後,脫水機、白鐵桶、塑膠漏斗、塑膠杓子、白鐵過濾網等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或假麻黃之成分,足徵上開器械設備確實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否則豈有在脫水機內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或假麻黃之理?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

㈢按國內所稱之安非他命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一般所指之液態安非他命有2 種:⒈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經氫化步驟所得之黑色水溶液,一般稱為滷水(俗稱黑水或黑油),由於黑水中除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外,可能存有其他未反應之原料等物質;⒉毒販為了逃避查緝再將結晶好的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溶於水或有機溶劑(例如酒精)中所得之液體;而固態甲基安非他命係指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晶,其製造過程為:⑴滷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及硫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鈉加醋酸等)後,至於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嗣反應完成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並以氫氧化鈉調酸鹼值,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色水溶液)。⑶純化再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至於冰箱(或冷凍櫃)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簡單予以脫水風乾,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附法務部調查局93年7 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300278550 號函參照)。

㈣依扣押物品勘驗、鑑定結果及前揭函文綜合研判:

⒈附表編號1 至7 之結晶體、液體、器械設備中,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或假麻黃成分,有前開鑑定書2 份附卷可稽,附表編號1中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純度達11%,可見本件係製造過程中產生第四級毒品,如單純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當無含量如此高之第四級毒品。

⒉附表編號3 之脫水機除檢出上開第二級及第四級毒品外,依據前開函文,脫水機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過程中所需設備。

⒊附表編號14之瓦斯爐,依據前開函文,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過程中所需之加熱設備。

⒋附表編號18之電冰箱,依據前開函文,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過程中所需之低溫結晶設備。

⒌附表編號19之氫氧化納,依據前開函文,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氫化過程所須之化學藥劑,

⒍附表編號8 、11之甲醇、鹽酸,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常用之溶劑。足徵本件扣案物品有製造安非他命之「氫化」、「純化」過程所需器械、設備及化學藥劑,被告如僅以上開器械、設備噴灑農藥,何以在多項器械、設備中均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麻黃或假麻黃成分?又何以備有氫氧化納、甲醇、鹽酸等製造安非他命所用之化學藥劑?益見被告確實以不詳原料,利用上開扣案器械、設備及化學藥劑,以鹵化、氫化、純化之製造過程,非法製得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辯護人雖辯稱:本案扣得之物欠缺加壓工具及部分原料,無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本件扣案器械、設備多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業如前述,足資證明被告有使用上開物品製毒,雖欠缺加壓設備及部分原料,然被告於查獲當天,並無當場製造安非他命之情況,顯見其並非於當日製毒,是其如將部分設備、原料移往他處或原料用盡,亦非不可想像,當難以此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被告辯稱:查扣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流程表是我從電腦下載所寫,我不知道那要作何用途云云(警卷第1 至4 頁),然查,被告如無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又何必親筆記錄如何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此舉顯然甚有可疑。又前開被告所寫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流程表記載「浸泡..攪拌..加溫..過濾..加氫氧化納..加溫..冷卻..冰箱..結晶脫水..放入冰箱」等語,有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流程表一紙附卷可稽(警卷第25頁),核與扣案器械、設備、化學藥劑具有高度相關性,亦符合上開函文所示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流程,其親筆書寫製造流程之目的為何,即有可議。況被告曾於99年2 月3 日在台南市行竊「富生胃靜寧錠」藥品6 箱,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00 號判決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0至34頁),上開竊得藥品所含Oxethazaine (屬局部麻醉劑)成分經人體代謝後,可於尿液中檢測出安非他命類藥品衍生物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文附卷可稽(偵卷第119至127 頁),足徵被告確實具備藥品相關知識,否則何以行竊上開難以銷贓之藥品,益徵被告確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能力。

㈥證人何建興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證稱:於99年4 月間,在我被抓的前幾天,我在沈庠宏的工廠跟他買甲基安非他命2 萬元,我去他家時,他拿出來給我看,所以我知道他在製毒等語明確(偵卷第243 至245 頁,本院卷第112 至114 頁),依據其上開供述,檢察官乃指揮警方逕行搜索被告住處,確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化學藥劑、器械及設備,有偵查報告可按(偵卷第118 頁),益見被告確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一事,否則何以能據此查扣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物品。雖證人何建興於本院審理時多證稱時間久遠不復記憶等語,所供購毒一事亦欠缺其他事證,然本件亦因其所供果然查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器械、設備、化學藥劑及毒品,是應認其此部分所證,誠屬有據,應為真實。至辯護人雖聲請傳訊姜偉越,然證人姜偉越業經本院傳訊、拘提未獲,本院認依證人何建興所述,姜偉越係向被告購買毒品,此有證人何建興偵訊筆錄在卷可按(偵卷第243 至245 頁),與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一事尚無直接相關,應無再予傳訊、拘提之必要,併此敘明。

㈦被告辯稱扣案附表編號1 、2 之毒品為「南仔」贈與云云,然查附表編號1 之晶體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5%,驗前純質淨重約58.88 公克;麻黃純度約11%, 驗前純質淨重約11.77 公克一情,業如前述,顯見毒品數量甚多,市價非低,如非雙方有特殊密切情誼,當無任意贈送如此高價毒品並陷己於罪之理,然被告歷經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對該「南仔」之真實身份,均未能提出說明,以供查證此一對其有利之辯解,足徵其上開辯解,應係臨訟卸責之詞,無可採信。綜上,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器械、設備業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成分,並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氫化」、「純化」過程所須相關器械、設備及化學藥劑,是其確有於上開時、地,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製造。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栽種成長之大麻葉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等,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36、294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開以不詳原料使用如附表編號3 至19所示化學原料、器械、設備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製造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之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於98年間某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本件搜索係於99年4 月27日為之,被告如早於98年間即已製得甲基安非他命,應已出售牟利,當無可能留置數月之久,徒增遭查緝之風險,且無法回收投入資金成本,足見本案扣得之毒品,應係甫製作完成之物,上開日期應屬誤載,併此敘明。又扣案毒品、器具雖亦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或假麻黃成分,然此應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或衍生物,業如前述,不成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另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中,雖持續不斷產生成品,然製造之時空環境甚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竊盜之素行,不思正途謀生,為圖不法利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厥為毒品氾濫之始作俑者,惡性非輕,對社會危害非微,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所製造之毒品尚未流通市面即遭查獲,倘流入市面將戕害人民身心健康、國力甚鉅,製造毒品之規模及數量非低,尚未獲得不法利益,兼衡其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財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911 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麻黃、假麻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

㈡扣案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業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麻黃成分,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 月1 日鑑定書在卷足佐,其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第四級毒品麻黃,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包裝塑膠袋及塑膠瓶,為被告所有用以裝載上開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㈢扣案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物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麻黃或假麻黃成分,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2月15日鑑定書附卷可參,檢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第四級毒品麻黃或假麻黃,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器械、設備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㈣扣案附表編號8 至19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業據其自承在卷,顯為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使用之化學藥劑、器械、設備,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翁世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
┌──┬─────┬──────┬───────┬───────────┐
│編號│品名      │數量        │沒收法條欄    │備註                  │
├──┼─────┼──────┼───────┼───────────┤
│1   │甲基安非他│包裝塑膠袋重│包裝塑膠袋:毒│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結晶體  │6.97公克。  │品危害防制條例│命成分及四級毒品之毒品│
│    │(已送驗)│驗後淨重105.│第19條第1項。 │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    │          │73公克。    │第二級毒品:毒│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5%│
│    │          │甲基安非他命│品危害防制條例│,麻黃純度約11 % 。│
│    │          │驗前純質淨重│第18條第1 項前│                      │
│    │          │58.88 公克。│段。          │                      │
│    │          │麻黃驗前純│第四級毒品:刑│                      │
│    │          │質淨重11.77 │法第38條第1 項│                      │
│    │          │公克。      │第1款。       │                      │
├──┼─────┼──────┼───────┼───────────┤
│2   │淺黃色不明│包裝塑膠瓶重│包裝塑膠瓶:毒│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液體      │435 公克。  │品危害防制條例│命成分及四級毒品之毒品│
│    │(已送驗)│驗後淨重194.│第19條第1項。 │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    │          │72公克。    │第二級毒品:毒│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 %│
│    │          │甲基安非他命│品危害防制條例│,麻黃純度約2% 。  │
│    │          │驗前純質淨重│第18條第1 項前│                      │
│    │          │8.07公克。  │段。          │                      │
│    │          │麻黃驗前純│第四級毒品:刑│                      │
│    │          │質淨重4.03公│法第38條第1 項│                      │
│    │          │克。        │第1款。       │                      │
├──┼─────┼──────┼───────┼───────────┤
│3   │脫水機    │1 台        │脫水機:毒品危│純化所需設備。        │
│    │(已送驗)│            │害防制條例第19│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條第1項。     │命成分及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第二級毒品:毒│先驅原料麻黃或假麻黃│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
│    │          │            │第18條第1 項前│                      │
│    │          │            │段。          │                      │
│    │          │            │第四級毒品:刑│                      │
│    │          │            │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1款。       │                      │
├──┼─────┼──────┼───────┼───────────┤
│4   │白鐵桶    │3 個        │白鐵桶:毒品危│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已送驗)│            │害防制條例第19│命成分及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條第1 項。    │先驅原料麻黃或假麻黃│
│    │          │            │第二級毒品:毒│成分。              │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第18條第1 項前│                      │
│    │          │            │段。          │                      │
│    │          │            │第四級毒品:刑│                      │
│    │          │            │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1 款。      │                      │
├──┼─────┼──────┼───────┼───────────┤
│5   │塑膠漏斗  │3 個        │塑膠漏斗:毒品│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已送驗)│            │危害防制條例第│命成分及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19條第1項。   │先驅原料麻黃或假麻黃│
│    │          │            │第二級毒品:毒│成分。              │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第18條第1 項前│                      │
│    │          │            │段。          │                      │
│    │          │            │第四級毒品:刑│                      │
│    │          │            │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1款。       │                      │
├──┼─────┼──────┼───────┼───────────┤
│6   │塑膠杓子  │2 支        │塑膠杓子:毒品│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已送驗)│            │危害防制條例第│命成分及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19條第1項。   │先驅原料麻黃或假麻黃│
│    │          │            │第二級毒品:毒│成分。              │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第18條第1 項前│                      │
│    │          │            │段。          │                      │
│    │          │            │第四級毒品:刑│                      │
│    │          │            │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1款。       │                      │
├──┼─────┼──────┼───────┼───────────┤
│7   │白鐵製過濾│2 個        │白鐵製過濾網:│過濾網1 大1 小,其中1 │
│    │網        │            │毒品危害防制條│個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已送驗)│            │例第19條第1 項│他命成分及四級毒品之毒│
│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    │          │            │第二級毒品:毒│。                    │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第18條第1 項前│                      │
│    │          │            │段。          │                      │
│    │          │            │第四級毒品:刑│                      │
│    │          │            │法第38條第1 項│                      │
│    │          │            │第1 款。      │                      │
├──┼─────┼──────┼───────┼───────────┤
│8   │塑膠水桶(│3 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1 桶裝有甲│            │例第19條第1項 │他命或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醇含桶重15│            │。            │驅原料麻黃或假麻黃│
│    │公斤、2 桶│            │              │成分。                │
│    │為空桶)   │            │              │甲醇為常用溶劑。      │
│    │(已送驗)│            │              │                      │
├──┼─────┼──────┼───────┼───────────┤
│9   │筆記本(製│1 本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作毒品流程│            │例第19條第1項 │                      │
│    │表1 頁)   │            │。            │                      │
├──┼─────┼──────┼───────┼───────────┤
│10  │電子磅秤  │2 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第19條第1項 │                      │
│    │          │            │。            │                      │
├──┼─────┼──────┼───────┼───────────┤
│11  │鹽酸(1瓶未│2 瓶        │毒品危害防制條│鹽酸為常用溶劑。      │
│    │開封,1 瓶│            │例第19條第1項 │                      │
│    │開封剩3 分│            │。            │                      │
│    │之1)      │            │              │                      │
├──┼─────┼──────┼───────┼───────────┤
│12  │真空馬達  │ 1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第19條第1項 │                      │
│    │          │            │。            │                      │
├──┼─────┼──────┼───────┼───────────┤
│13  │小型抽風機│ 1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第19條第1項 │                      │
│    │          │            │。            │                      │
├──┼─────┼──────┼───────┼───────────┤
│14  │瓦斯爐    │ 1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純化所需加熱設備      │
│    │          │            │例第19條第1項 │                      │
│    │          │            │。            │                      │
├──┼─────┼──────┼───────┼───────────┤
│15  │塑膠量杯  │ 2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量杯1大1小            │
│    │          │            │例第19條第1項 │                      │
│    │          │            │。            │                      │
├──┼─────┼──────┼───────┼───────────┤
│16  │8 公升汽油│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桶(空桶)  │            │例第19條第1項 │                      │
│    │          │            │。            │                      │
├──┼─────┼──────┼───────┼───────────┤
│17  │裝乘甲基安│1 盒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非他命結晶│            │例第19條第1項 │                      │
│    │體之塑膠盒│            │。            │                      │
├──┼─────┼──────┼───────┼───────────┤
│18  │電冰箱    │ 1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純化所需低溫結晶設備  │
│    │          │            │例第19條第1項 │                      │
│    │          │            │。            │                      │
├──┼─────┼──────┼───────┼───────────┤
│19  │氫氧化鈉( │ 1袋        │毒品危害防制條│氫化所需化學物品      │
│    │含塑膠袋毛│            │例第19條第1項 │                      │
│    │重15公斤)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