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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佳儀即林月雲
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柯正崑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陳巧姿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19號函通知1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附表編號1 至5 及7 、8、11、13、14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債權人其人數及所代表之債權額(75.47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自101 年3 月8 日起任職於泰翔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底薪新台幣(下同)16,000元,加上津貼、全勤奬金及加班費,於102 年4 月為22,155元、同年5 月為22,357元,同年6 月為19,316元,每月平均為21,276元,有薪資單附卷可稽,債務人101 年度全年所得為183,078 元,每月平均所得為15,257元(183078÷12=15257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且其目前勞保投保薪資為19,2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債務人所提薪資高於其前一年之平均薪資及目前之投保薪資,故以債務人所提認定為其每月所得,因此其每月所得即為21,276元,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283 元及勞保費345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0,648元。

四、債務人稱其租屋居住,現為單身,每月租金5,000 元,另有未成年子女楊○瑋(85年4 月生)及楊○如(90年7 月生)須扶養,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堪信為實在。審酌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居住之必要,且其主張每月房租5,000 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其未成年子女楊○瑋(85年4 月生)及楊○如(90年7 月生),因尚未成年,均有受其扶養之必要,而其主張因未成年子女與前夫同住,故每月僅分擔2,000 元之扶養費,尚屬可採。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6,000 元、總計清償432,000 元、清償成數為6.03%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0,648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6,000 元、租金5,000 元及子女扶養費2,000 元後,僅餘7,648 元,供其自身生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

五、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就其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6,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6.03% ││5.債務總金額:7,156,630元 ││6.清償總金額:432,0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47,488 │ 208 │ 14,976 │├──┼──────────┼──────┼──────┼─────┤│ 2 │甲○(台灣)商業銀行│1,792,226 │ 1,502 │ 108,1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128,442 │ 108 │ 7,776 ││ │公司 │ │ │ │├──┼──────────┼──────┼──────┼─────┤│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22,698 │ 103 │ 7,416 ││ │公司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409,473 │ 343 │ 24,696 ││ │有限公司 │ │ │ │├──┼──────────┼──────┼──────┼─────┤│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188,507 │ 158 │ 11,376 ││ │有限公司 │ │ │ │├──┼──────────┼──────┼──────┼─────┤│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266,286 │ 223 │ 16,056 ││ │有限公司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40,235 │ 202 │ 14,544 ││ │公司 │ │ │ │├──┼──────────┼──────┼──────┼─────┤│ 9 │甲○○○資產管理股份│ 617,886 │ 518 │ 37,296 ││ │有限公司 │ │ │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16,734 │ 349 │ 25,128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1,892,957 │ 1,587 │ 114,264 ││ │有限公司 │ │ │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14,315 │ 12 │ 864 ││ │有限公司 │ │ │ │├──┼──────────┼──────┼──────┼─────┤│1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20,587 │ 101 │ 7,272 ││ │公司 │ │ │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1,702 │ 152 │ 10,944 ││ │公司 │ │ │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517,094 │ 434 │ 31,248 ││ │有限公司 │ │ │ │├──┼──────────┼──────┼──────┼─────┤│ │總 計 │7,156,630 │ 6,000 │ 432,000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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