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玉櫻 保 證 人 兼債 權 人 郭柳枝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債 權 人 陳徐貴時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喜斌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600 元,總清償金額475,200 元,清償成數20.44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25號函通知12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附件編號2 至5 及7 至12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2.78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自營烤魷魚路邊攤,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照片附卷可證,故認定其每月所得為20,000元。 ㈡另債務人為中低收入戶,現為單身,育有未成年子女李○儀(93年生),李○儀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1,900 元、午餐費600 元及健保費748 元,有戶籍謄本、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李○儀存摺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扣除該子女每月所領補助後與前配偶平均,債務人應負擔3,811 元【(10869 -1900-600 -748 )÷2 =3811,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㈢另債務人現住於屏東縣枋山鄉○○村○○00號之自有房屋,但每月應負擔房屋貸款3,723 元,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玉山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附卷可佐。債務人所有之房屋經送鑑價,其價值扣除土地增值稅76,904元後,尚有1,724,764 元,有立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2 年12月17日之鑑估報告書在卷足憑,而該房屋之抵押權人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債權151,471 元)、甲○○○(抵押債權20萬元)、甲○○(抵押債權150 萬元)及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債權135,444 元)。上開抵押債權金額業據抵押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及甲○○陳報明確,且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在卷可佐,堪以採信。債務人所有房屋扣除上開抵押債權後已無餘額,且債務人僅有保單價值18,639元,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3 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3 年6 月16日屏營字第0000000000號回函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清算維持原則之違反,且該屋並未訂有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亦經玉山銀行103 年6 月13日陳報屬實,是其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之情事,其所提更生方案亦無延長為8 年之必要。 ㈣據上,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0,00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6,600 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811 元及房屋貸款3,739 元後,僅餘5,850 元,供其自身生活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僅以5,850 元供自身生活費之用,其所提之更生方案顯有無法履行之虞,但其徵得現經營大陸小吃部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營業之固定收入及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營業之固定收入,另徵得有營業固定收入及不動產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可行,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6,6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0.44% │ │5.債務總金額:2,323,957元 │ │6.清償總金額:475,200元 │ │7.保證人:甲○○ 住屏東縣枋山鄉○○村○○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 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 │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 付款項之作業。 │ │9. 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 │ │ 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 │ │ 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21,087 │ 18.12% │ 1,195 │ 86,0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33,922 │ 10.07% │ 664 │ 47,8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20,000 │ 0.86% │ 56 │ 4,0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57,065 │ 11.06% │ 730 │ 52,5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43,218 │ 1.86% │ 122 │ 8,7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420,751 │ 18.1% │ 1,200 │ 86,4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79,750 │ 3.43% │ 226 │ 16,2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 135,444 │ 5.83% │ 384 │ 27,648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40,922 │ 1.76% │ 116 │ 8,352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24,286 │ 18.26% │ 1,205 │ 86,7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甲○(台灣)商業│ 210,043 │ 9.04% │ 596 │ 42,912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37,469 │ 1.61% │ 106 │ 7,6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總 計 │2,323,957 │ 100% │ 6,600 │ 475,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