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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玉櫻
即債務人
保 證 人
兼債權人
郭柳枝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債權人
陳徐貴時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喜斌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家琪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600 元,總清償金額475,200 元,清償成數20.44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 月17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25號函通知12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附件編號2 至5 及7 至12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2.78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自營烤魷魚路邊攤,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照片附卷可證,故認定其每月所得為20,000元。

㈡另債務人為中低收入戶,現為單身,育有未成年子女李○儀(93年生),李○儀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1,900 元、午餐費600 元及健保費748 元,有戶籍謄本、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李○儀存摺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扣除該子女每月所領補助後與前配偶平均,債務人應負擔3,811 元【(10869 -1900-600 -748 )÷2=3811,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㈢另債務人現住於屏東縣枋山鄉○○村○○00號之自有房屋,但每月應負擔房屋貸款3,723 元,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玉山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附卷可佐。債務人所有之房屋經送鑑價,其價值扣除土地增值稅76,904元後,尚有1,724,764元,有立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2 年12月17日之鑑估報告書在卷足憑,而該房屋之抵押權人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債權151,471 元)、甲○○○(抵押債權20萬元)、甲○○(抵押債權150 萬元)及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債權135,444 元)。上開抵押債權金額業據抵押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及甲○○陳報明確,且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在卷可佐,堪以採信。債務人所有房屋扣除上開抵押債權後已無餘額,且債務人僅有保單價值18,639元,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3 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3 年6 月16日屏營字第0000000000號回函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清算維持原則之違反,且該屋並未訂有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亦經玉山銀行103 年6 月13日陳報屬實,是其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之情事,其所提更生方案亦無延長為8 年之必要。

㈣據上,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0,00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6,600 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811 元及房屋貸款3,739 元後,僅餘5,850 元,供其自身生活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僅以5,850 元供自身生活費之用,其所提之更生方案顯有無法履行之虞,但其徵得現經營大陸小吃部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營業之固定收入及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營業之固定收入,另徵得有營業固定收入及不動產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可行,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6,6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0.44% ││5.債務總金額:2,323,957元 ││6.清償總金額:475,200元 ││7.保證人:甲○○ 住屏東縣枋山鄉○○村○○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 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之作業。 ││9. 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 ││ 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 ││ 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21,087 │ 18.12% │ 1,195 │ 86,0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33,922 │ 10.07% │ 664 │ 47,8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20,000 │ 0.86% │ 56 │ 4,032 ││ │有限公司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57,065 │ 11.06% │ 730 │ 52,560 ││ │有限公司 │ │ │ │ │├──┼────────┼─────┼─────┼──────┼─────┤│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43,218 │ 1.86% │ 122 │ 8,7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420,751 │ 18.1% │ 1,200 │ 86,4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79,750 │ 3.43% │ 226 │ 16,2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 135,444 │ 5.83% │ 384 │ 27,648 ││ │有限公司 │ │ │ │ │├──┼────────┼─────┼─────┼──────┼─────┤│ 9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40,922 │ 1.76% │ 116 │ 8,352 ││ │有限公司 │ │ │ │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24,286 │ 18.26% │ 1,205 │ 86,7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甲○(台灣)商業│ 210,043 │ 9.04% │ 596 │ 42,912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37,469 │ 1.61% │ 106 │ 7,632 ││ │有限公司 │ │ │ │ │├──┼────────┼─────┼─────┼──────┼─────┤│ │總 計 │2,323,957 │ 100% │ 6,600 │ 475,200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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