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鈴雅
- 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
- 代理人
-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花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張簡奉周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賴塘中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曹𦓻峸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周玉萍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代理人
- 李賢慧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黃蘭雰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程 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8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①車牌號碼000-000 機車1 輛(2001年出廠);②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台幣(下同)1,600 元;③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16667 ;④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 分之1 ;⑤保單解約金27,973元,經債務人陳報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年10月5 日中國人壽公司、104 年9 月24日國泰人壽公司函附卷可稽。
三、上開清算財團財產於105 年3 月2 日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決議處分如下: ㈠車牌號碼000-000( 0000 年出廠) 輕型機車,車齡已15年,折舊後價值甚低,不予處分。㈡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600 元,變賣不易且價值不高,不予處分。㈢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16667 ,暨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 分之1 ,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之方法為之,嗣於第6 次拍賣以總價213,200 元拍定,經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並繳足價金,本院業將該拍賣價金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足憑。此外,保險解約金27,973元部分,本院已於104 年10月29日製作分配表,先行分配完結。是本件清算業已分配完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