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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鈴雅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代理人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賴塘中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𦓻峸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李賢慧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 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8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①車牌號碼000-000 機車1 輛(2001年出廠);②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台幣(下同)1,600 元;③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16667 ;④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 分之1 ;⑤保單解約金27,973元,經債務人陳報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年10月5 日中國人壽公司、104 年9 月24日國泰人壽公司函附卷可稽。

三、上開清算財團財產於105 年3 月2 日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決議處分如下: ㈠車牌號碼000-000( 0000 年出廠) 輕型機車,車齡已15年,折舊後價值甚低,不予處分。㈡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600 元,變賣不易且價值不高,不予處分。㈢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16667 ,暨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 分之1 ,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之方法為之,嗣於第6 次拍賣以總價213,200 元拍定,經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並繳足價金,本院業將該拍賣價金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足憑。此外,保險解約金27,973元部分,本院已於104 年10月29日製作分配表,先行分配完結。是本件清算業已分配完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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