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鈴雅、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奉周、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塘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𦓻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玉萍、花旗、何新台、滙豐、李賢慧、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蘭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鈴雅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 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8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①車牌號碼000-000 機車1 輛(2001年出廠);②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台幣(下同)1,600 元;③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16667 ;④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 分之1 ;⑤保單解約金27,973元,經債務人陳報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年10月5 日中國人壽公司、104 年9 月24日國泰人壽公司函附卷可稽。 三、上開清算財團財產於105 年3 月2 日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決議處分如下: ㈠車牌號碼000-000( 0000 年出廠) 輕型機車,車齡已15年,折舊後價值甚低,不予處分。㈡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600 元,變賣不易且價值不高,不予處分。㈢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16667 ,暨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 分之1 ,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之方法為之,嗣於第6 次拍賣以總價213,200 元拍定,經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並繳足價金,本院業將該拍賣價金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足憑。此外,保險解約金27,973元部分,本院已於104 年10月29日製作分配表,先行分配完結。是本件清算業已分配完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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