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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涂雅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國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鍾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陳奕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8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以每3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5,109元,總清償金額362,616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39%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5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嗣債務人重新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5,037 元,總清償金額362,664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4%。

三、經查:

㈠債務人其因罹患子宮異常性出血併嚴重貧血及子宮肌腺瘤無法從事過於勞累之工作,現受僱於東港專業造型髮藝(Yes),擔任店內櫃臺行政人員,負責出納與清潔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5 時,平均每月薪資約為15,000元等情,經其陳述明確,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及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以15,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通訊費、醫療費、雜支,合計9,464 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復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㈢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規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080,000 元【計算式:15000 ×72=0000000 】,扣除自己之必需生活費用681,408 元【計算式:9464×72=681408】,所剩398,592 元【計算式:0000000 -681408=398592】,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318,874 元【計算式:398592×4/5 =31887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362,664 元,已高出43,79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037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6.4 % ││5.債務總金額:5,665,891元。 ││6.清償總金額:362,664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每期金額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854,951│ 760│ 54,72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203,306│ 181│ 13,032││ │有限公司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15,396│ 103│ 7,41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689,070│ 612│ 44,06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乙○(台灣)商業│ 298,848│ 265│ 19,080││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6 │甲○(台灣)商業│ 351,785│ 313│ 22,536││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44,916│ 218│ 15,696││ │有限公司 │ │ │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34,295│ 386│ 27,79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383,999│ 342│ 24,624││ │有限公司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52,467│ 313│ 22,536││ │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301,415│ 268│ 19,296││ │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58,666│ 141│ 10,152││ │公司 │ │ │ │├──┼────────┼──────┼─────┼──────┤│13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1,258,223│ 1,118│ 80,496││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台灣分公司 │ │ │ │├──┼────────┼──────┼─────┼──────┤│1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18,554│ 17│ 1,224││ │公司 │ │ │ │├──┼────────┼──────┼─────┼──────┤│ │ │ │ │ ││總計│ │ 5,665,891│ 5,037│ 362,664││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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