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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凃春生丁兆嘉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賴塘中
被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正邦

      遠豐投資有限公司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丁兆嘉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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