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凃春生、丁兆嘉、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高明賢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正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賴塘中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正邦 遠豐投資有限公司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丁兆嘉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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