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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凃春生丁兆嘉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正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賴塘中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正邦 遠豐投資有限公司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丁兆嘉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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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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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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