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文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李麗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簡曼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李良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劉德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林瑞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瑞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林玉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林秋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 代理人
- 賴塘中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黃怡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蕭雅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良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代理人
- 郭勁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陳麗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豐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代理人
-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劉文禎不免責。
理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因消債條例第29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是以,該債權額應以法院製作與依法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據,其中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均僅計算至更生或清算裁定准許前一日止,其後發生之債權為劣後債權,不能計入債權總額。另該條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並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101 年第5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終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裁定不免責確定,惟聲請人自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迄今,已陸續清償債務,清償金額已逾清算程序時確定總債權額之20%,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應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爰依法再次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 號裁定自民國98年1 月7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進行中,因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自98年8 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受償如附表所示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欄之金額後,經本院於99年6 月3 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末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且不宜依消債條例第135 條規定予以免責,經本院於99年10月12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陳稱已清償債務達債權總額之20%以上,固據其提出自行製作之扣還金額一覽表、資產負債表、債務一覽表等為證,惟上開文件未有任何機關之註記或印文,衡情應為聲請人自行製作,本院自難僅憑上開文件即認聲請人確有債務達債權總額之20%以上。本院復就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還款情形函詢各相對人,其中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受償額,經計算受償比例如附表所示債權受償比例欄,均未達其債權額之「20%」,有相對人陳報狀可參,則聲請人之還款情形顯與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之免責要件不符。換言之,聲請人以其之清償「總額」已逾債權總額20%為據聲請免責,應係就該規定有所誤會所致,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因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尚有相對人之受償額未達其債權額之20%,因而與消債條例第142 條第1 項所規定之聲請免責要件未符,則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末者,倘聲請人能證明繼續清償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再次聲請免責,併此說明。
┌────────────────────────────────────────────────────────┐│附表: (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編│債權人 │債權總額 │清算程序中之│不免責確定後│債權受償比例│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繼續清償至第142 ││號│ │ │受償額 │繼續清償金額│ │第142 條第1 項規│條第1 項所定債權││ │ │ │ │ │ │定債權額20% │額20%之數額 │├─┼────────┼──────┼──────┼──────┼──────┼────────┼────────┤│1 │李麗珍 │83,314元 │2,175元 │未陳報 │不明 │不明 │14,488元 ││ │ │ │ │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49,417元 │3,900元 │27,760元 │20% │是 │ ││ │有限公司 │ │ │ │ │ │ │├─┼────────┼──────┼──────┼──────┼──────┼────────┼────────┤│3 │李良雄 │435,481元 │11,368元 │未陳報 │不明 │不明 │75,728元 ││ │ │ │ │ │ │ │ │├─┼────────┼──────┼──────┼──────┼──────┼────────┼────────┤│4 │劉德春 │3,306,298元 │86,308元 │未陳報 │不明 │不明 │574,952元 ││ │ │ │ │ │ │ │ │├─┼────────┼──────┼──────┼──────┼──────┼────────┼────────┤│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238,609元 │6,229元 │41,119元 │19% │否 │374元 ││ │有限公司 │ │ │ │ │ │ │├─┼────────┼──────┼──────┼──────┼──────┼────────┼────────┤│6 │瑞豪汽車股份有限│25,374元 │662元 │未陳報 │不明 │不明 │ ││ │公司 │ │ │ │ │ │ │├─┼────────┼──────┼──────┼──────┼──────┼────────┼────────┤│7 │林玉貞 │270,486元 │7,061元 │未陳報 │不明 │不明 │47,036元 ││ │ │ │ │ │ │ │ │├─┼────────┼──────┼──────┼──────┼──────┼────────┼────────┤│8 │林秋麗 │1,575,820元 │41,135元 │未陳報 │不明 │不明 │274,029元 ││ │ │ │ │ │ │ │ │├─┼────────┼──────┼──────┼──────┼──────┼────────┼────────┤│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1,698,501元 │44,338元 │537,997元 │34% │是 │ ││ │有限公司 │ │ │ │ │ │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26,695元 │4,536元 │202,642元 │18% │否 │18,161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410,262元 │10,710元 │60,373元 │17% │否 │10,969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55,340元 │4,055元 │25,484元 │19% │否 │1,529元 ││ │公司 │ │ │ │ │ │ │├─┼────────┼──────┼──────┼──────┼──────┼────────┼────────┤│1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38,722元 │3,621元 │26,156元 │21% │是 │ ││ │有限公司 │ │ │ │ │ │ │├─┼────────┼──────┼──────┼──────┼──────┼────────┼────────┤│1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4,798元 │13,177元 │未陳報 │不明 │不明 │87,783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69,848元 │19,733元 │59,191元 │5% │否 │215,046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173,754元 │29,411元 │8,850元 │22% │是 │ ││ │有限公司 │ │ │ │ │ │ │├─┼────────┼──────┼──────┼──────┼──────┼────────┼────────┤│1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30,153元 │8,618元 │39,637元 │14% │否 │17,776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8│台灣美國運通國際│106,036元 │2,768元 │未陳報 │不明 │不明 │18,439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21,194元 │5,774元 │36,998元 │19% │否 │1,467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0│花旗(台灣)商業│964,391元 │25,175元 │陳報無債權 │100% │是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備註: ││⒈「債權總額」: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丙字第34號99年1月18日債權表。 ││⒉「債權受償比例」=(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金額)÷債權總額。 ││⒊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各債權人債權總額×20%-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依消債條例第113 條規定,應加計行使擔保或優先權後,不能滿足清償之債權額 ││ 713,89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