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城
- 被告
- 鴻達旺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尚勤
- 被告
- 藍興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之「附表」有上述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違約金利率│短收利息 │ │ │(新臺幣)│間 │ │期間 │ │(新臺幣)│ ├───┼─────┼─────┼─────┼─────┼─────┼─────┤ │一 │229萬9,338│107 年3 月│2.620% │107 年4 月│逾期在6 個│4,484元 │ │ │元 │9 日起至清│ │10日起至清│月以內者,│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按左列週年│ │ │ │ │ │ │ │利率百分之│ │ │ │ │ │ │ │10,逾期在│ │ │ │ │ │ │ │6 個月以上│ │ │ │ │ │ │ │者,按左列│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20計算│ │ │ │ │ │ │ │ │ │ ├───┼─────┼─────┼─────┼─────┼─────┼─────┤ │二 │153 萬2,89│107 年4 月│同上 │107 年5 月│同上 │0元 │ │ │1元 │9 日起至清│ │10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 │ │ ├───┼─────┼─────┼─────┼─────┼─────┼─────┤ │總計 │383 萬2,22│ │ │ │ │4,484元 │ │ │9 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