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偉
- 債務人
- 陳詩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詩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依據雙方簽定之「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請求債務人繳納違約金共計新臺幣3,694 萬8,298 元惟雙方簽定之契約書係屬公法上契約,則上開請求債務人依契約約定繳納違約金亦屬公法上之爭議,自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本院對此事件並無審判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