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林政斌
- 法定代理人張振芳、郭明鑑、莫兆鴻、李憲章、范志強、尚瑞強、莊仲沼、利明献、周添財、張兆順、麥康裕、許勝發、程耀輝、黃錦瑭、平川秀一郎、雷仲達、廖燦昌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花旗、何新台、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俊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宗雨潔、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滙豐、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順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瑞玲
- 被告李雅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雅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雅梅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4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自102 年6 月6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而於更生程序中,雖先經本院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該裁定經本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40號裁定廢棄,嗣再經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然該裁定亦經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4 號裁定廢棄,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末於更生程序中具狀稱因收入遽降,無法再提出更生方案,請求轉換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自106 年5 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81,279元後,經本院於106 年12月18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本院執行處即函送聲請裁定免責,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總計清償達452,874 元,並已依附表所示,使各債權人均按應受分配比例受償等情,業據其提出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存款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復經本院以109 年7 月15日屏院進民文字第109 消債聲免9 號函及109 年8 月14日屏院進民文字第109 消債聲免9 號函,命各相對人於文到後14日內,以書面陳報相對人自本院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確定日後繼續受償之數額,並就本件聲請人是否應予免責陳述意見,逾期未表示則視為無意見。除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相對人雖均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惟均未爭執確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是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 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鍾嘉芸 ┌───────────────────────────────────────────────────────────┐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 │編│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分配總額 │第133 條所│繼續清償至第 │第142 條所定│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 │號│ │ │ │ │定應清償之│141 條所定各債│債權額20% │所定債權額20%之數│ │ │ │ │ │ │最低總額 │權人最低應受分│ │額 │ │ │ │ │ │ │ │配之數額 │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377,175元 │3.91% │3,179元 │17,707元 │14,528元 │75,435元 │72,25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32,728元 │11.75% │9,546元 │53,213元 │43,667元 │226,546元 │217,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580,128元 │6.02% │4,889元 │27,263元 │22,374元 │116,026元 │111,137元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68,595元 │6.93% │5,635元 │31,384元 │25,749元 │133,719元 │128,08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950,004元 │9.85% │8,007元 │44,608元 │36,601元 │190,001元 │181,99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5,647元 │1.3% │1,059元 │5,887元 │4,828元 │25,129元 │24,07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556,566元 │5.77% │4,691元 │26,131元 │21,440元 │111,313元 │106,62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96,469元 │9.3% │7,555元 │42,117元 │34,562元 │179,294元 │171,73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51,811元 │4.68% │3,808元 │21,195元 │17,387元 │90,362元 │86,55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81,720 元 │2.92% │2,374元 │13,224元 │10,850元 │56,344元 │53,97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1│滙豐(台灣)商業│852,549元 │8.84% │7,185元 │40,034元 │32,849元 │170,510元 │163,325元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34,939元 │4.51% │3,666元 │20,425元 │16,759元 │86,988元 │83,32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096,155元 │11.37% │9,238元 │51,492元 │42,254元 │219,231元 │209,993元 │ │ │公司 │ │ │ │ │ │ │ │ ├─┼────────┼──────┼────┼─────┼─────┼───────┼──────┼─────────┤ │14│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02,278 元 │1.06% │862元 │4,800元 │3,938元 │20,456元 │19,59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03,152元 │4.18% │3,398元 │18,930元 │15,532元 │80,630元 │77,23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381,588元 │3.96% │3,216元 │17,934元 │14,718元 │76,318元 │73,102元 │ │ │公司 │ │ │ │ │ │ │ │ ├─┼────────┼──────┼────┼─────┼─────┼───────┼──────┼─────────┤ │1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39,219元 │1.44% │1,173元 │6,521元 │5,348元 │27,844元 │26,67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213,383元 │2.21% │1,798元 │10,009元 │8,211元 │42,677元 │40,87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總計 │9,644,106元 │100% │81,279元 │452,874元 │371,595元 │1,928,823元 │1,847,544元 │ │ │ │ │ │ │ │ │ │ ├──────────┴──────┴────┼─────┼─────┴───────┴──────┼─────────┤ │各債權人已受償比例 │0.8428% │繼續清償至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4.7% │ │ │ │各債權人受償比例 │ │ ├──────────────────────┴─────┴────────────────────┴─────────┤ │備註: │ │1.「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本院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106 年6 月28日債權表,其中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 大銀行)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則該債權表上載大眾銀│ │ 行部分,均改列入元大銀行。 │ │2.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為892,874 元;聲請更生前二年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為44萬元。 │ │3.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尚餘452,874 元。 │ │4.各債權人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餘額×債權比率,小數點以下│ │ 四捨五入(下同)。 │ │5.繼續清償至第141 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各債權人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分配總額。 │ │6.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各債權人債權總額×20%。 │ │7.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各債權人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各債權人分配總額。 │ │8.各債權人已受償比例: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106年9月20日分配表。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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