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陳坤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朱繐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272 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朱繐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之再審訴訟,承審法官為潘快、王碩禧、陳威宏。聲請人過去曾有其他案件經該三位法官審理,時常有不經言詞辯論即駁回,或移花接木之情事,該三位法官對聲請人有偏見,影響聲請人之攻防,使聲請人有心理壓力,已預見敗訴之結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第2 款後段規定,聲請上開三位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且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然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272 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之再審訴訟之承審法官潘快、王碩禧、陳威宏迴避,惟該案目前僅為補字案件,意謂其僅在程序階段,根本未進入實質審理,須待聲請人補正相關程序事項後,始進行分案抽籤,斯時才能得知案件之承審法官為何人。故依前揭說明,法官既就聲請人案件並無實際執行實質審理之職務,聲請人即不得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