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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訴訟代理人
王志槐
被告
祥義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炎宗
被告
SUPERIOR TRADE INTERNATIONAL CO.,LTD
兼法定代理人
林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壹點肆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美金如折算新臺幣,以給付日原告銀行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祥義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義公司)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與被告SUPERIOR TRADE INTERNATIONALCO.,LTD (下稱SUPERIOR公司)為共同借款人,被告劉炎宗及林有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進口開狀額度美金(下同)30萬元之信用借款,兩造並簽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祥義公司、SUPERIOR公司得於30萬元之額度及契約期間內循環借款使用。詎SUPERIOR公司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金額合計29萬4299.39 元,屆期未依約清償,幾經催討未果,依系爭契約應視同全部到期。因祥義公司於原告潮州分行尚有存款1 萬7463.23 元,經原告依系爭契約行使存款抵銷權依序抵充,迄今被告尚積欠本金26萬5681.4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有系爭契約、授信約定書、本票、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交易憑證、利率查詢、SUPERIOR公司註冊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至第76頁、第87頁至第94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所述屬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以美金為單位)
┌──┬─────┬──────────┬──────────┬─────────┐
│編號│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已結算未清償      │
│    │          │                    │                    ├────┬────┤
│    │          │                    │                    │利息    │違約金  │
├──┼─────┼──────────┼──────────┼────┼────┤
│ 1  │8796.47   │自民國108 年10月24日│自民國108 年11月25日│0       │0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76%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2  │62000.00  │自民國108 年11月22日│自民國108 年12月23日│2661.78 │149.62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76%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3  │23800.00  │自民國108 年11月22日│自民國108 年12月23日│860.30  │43.19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6 %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4  │32200.00  │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自民國109 年3 月20日│1594.26 │101.95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57%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5  │98845.00  │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自民國109 年3 月20日│4024.64 │228.99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51%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6  │40040.00  │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自民國109 年3 月20日│1417.30 │72.66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45%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合計│265681.47 │                    │                    │10558.28│596.4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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