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楊良信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槐
- 被告
- 祥義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炎宗
- 被告
- SUPERIOR TRADE INTERNATIONAL CO.,LTD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壹點肆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美金如折算新臺幣,以給付日原告銀行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祥義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義公司)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與被告SUPERIOR TRADE INTERNATIONALCO.,LTD (下稱SUPERIOR公司)為共同借款人,被告劉炎宗及林有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進口開狀額度美金(下同)30萬元之信用借款,兩造並簽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祥義公司、SUPERIOR公司得於30萬元之額度及契約期間內循環借款使用。詎SUPERIOR公司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金額合計29萬4299.39 元,屆期未依約清償,幾經催討未果,依系爭契約應視同全部到期。因祥義公司於原告潮州分行尚有存款1 萬7463.23 元,經原告依系爭契約行使存款抵銷權依序抵充,迄今被告尚積欠本金26萬5681.4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有系爭契約、授信約定書、本票、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交易憑證、利率查詢、SUPERIOR公司註冊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至第76頁、第87頁至第94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所述屬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以美金為單位) ┌──┬─────┬──────────┬──────────┬─────────┐ │編號│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已結算未清償 │ │ │ │ │ ├────┬────┤ │ │ │ │ │利息 │違約金 │ ├──┼─────┼──────────┼──────────┼────┼────┤ │ 1 │8796.47 │自民國108 年10月24日│自民國108 年11月25日│0 │0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76%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2 │62000.00 │自民國108 年11月22日│自民國108 年12月23日│2661.78 │149.62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76%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3 │23800.00 │自民國108 年11月22日│自民國108 年12月23日│860.30 │43.19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6 %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4 │32200.00 │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自民國109 年3 月20日│1594.26 │101.95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57%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5 │98845.00 │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自民國109 年3 月20日│4024.64 │228.99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51%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6 │40040.00 │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自民國109 年3 月20日│1417.30 │72.66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利率3.45%計算 │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合計│265681.47 │ │ │10558.28│596.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