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惠玲張以岳李芳南

上訴人
胡平靠
上訴人
胡平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胡平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7 月20日本院110 年度家簡上字第3 號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

㈠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固非被繼承人胡龍福所有,惟系爭土地上之芒果樹及作物係胡龍福所種植,果樹係動產,雖種植於土地上,然可透過移植方式另行種植,非屬民法第66條第2 項所指之不動產出產物,應探討有無動產附合適用之問題,而非因附合而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而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得果樹動產之所有權,是果樹既無因附合而成為土地重要成分,則天然孳息採收權自仍歸由胡龍福行使,而可由其繼承人繼承。原審卻以民法第66條、第69條第1 項、第70條第1 項及第766 條逕認系爭土地上之果樹及天然孳息採收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而非胡龍福,因認此非胡龍福所遺之遺產,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者,軍備局有徵收或補償之計畫,若可領取補償金之人係實際種植之人,採收權即可表彰補償金之領取權,自屬可繼承之權利。

㈡又如認系爭土地上之果樹屬胡龍福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0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被上訴人自不得擅自出租予第三人,被上訴人卻於105 年至108 年間將系爭土地上之果樹收取權出租予第三人連晋甫,並未取得上訴人2 人之同意,且排除上訴人2 人對於果樹之收益權,獨佔果樹之收益權而受有利益,使上訴人2 人受有損害,原審判決認租約係存在被上訴人與第三人間,基於債之相對性為有權收取固非無見,然此部分僅論及被上訴人與第三人間之債之關係,對於兩造間之債之關係並未審酌,且未適用民法第179條命被上訴人返還,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誤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胡平雲應給付新台幣252,000元予被繼承人胡龍福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或發回原審法院更審。㈢上開廢棄部分,被繼承人胡龍福所遺就系爭土地上之果樹及其天然孳息收取權,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各3 分之1 分割,或發回原審法院更審。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同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第436 條之3 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不當、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原則上之重要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故必第二審裁判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始得准許上訴。

三、經查,上訴人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而主張被繼承人胡龍福就系爭土地上之果樹有收取權,屬胡龍福之遺產,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云云。惟胡龍福就系爭土地並無合法占有使用之權源,本院依法認定系爭土地上之果樹及果實採收權應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乃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問題,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且上訴人所指摘之情,亦與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之要件不合,上訴人以其個人意見指摘本院判決,實無理由,倘許可其上訴,實有害於訴訟經濟,是本件上訴自不應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為不應許可,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