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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獻文
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獻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 年8 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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