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代理人
- 賴塘中
- 債務人
- 郭惠娟即奕瑞水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