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銀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筱禎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6,98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