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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廖文忠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銀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筱禎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6,98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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