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賴塘中、郭惠娟即奕瑞水產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郭惠娟即奕瑞水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參拾萬元、②新臺幣壹佰貳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①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②新 臺幣捌佰玖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