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 參加人
-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甲○○○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44萬1,230元,且應自111年1月13日起至終止通行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其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金錢,而上開土地面積為1162.3平方公尺,111年度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77條之10規定,兩者應合併計算之,且後者應以10年為計算,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423萬2,334元(計算式:0000000+1162.3×1541×10%×10=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