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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政斌

原告
國仁醫院
法定代理人
鍾瑞嶂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被告
林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命原告應於該聲請事件確定翌日起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88,216元。原告雖不服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抗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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