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楊良信、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王國隆、王松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債 務 人 王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45,95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