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鍾徐松妹
- 關係人
- 謝勝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娣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李娣妹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娣妹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娣妹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8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娣妹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娣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娣妹(女,民國前00年0 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 號)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而聲請人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塗銷上開土地之抵押權登記,經本院111 年度潮簡字第766號受理繫屬中,而被繼承人李娣妹已於55年12月20日死亡,其有無民法第1138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不明,聲請人為上開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原告,屬本件利害關係人,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法聲請選定被繼承人李娣妹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家事聲請狀、本院轉知聲請人之潮州戶政事務所函及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李娣妹已知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此有屏東○○○○○○○○112 年3 月1 日屏潮戶字第11230055800號函在卷可參,是以被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聲請人既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且已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係利害關係人,其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謝勝合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並受律師倫理規範拘束,要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又謝勝合律師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2 年3 月8 日電話記錄附卷可憑,爰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