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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6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麥元馨

上訴人
即原告
鍾徐松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謝勝合律師即李娣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76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