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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怡先高世軒劉千瑜

再審原告
石明雄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度潮原簡字第12號、106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107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108年度原再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萬3,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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