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號
- 再審原告
- 石明雄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度潮原簡字第12號、106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107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108年度原再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萬3,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