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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啓昌 住屏東縣里○鄉里○路000巷0○0號
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理人
羅建興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代理人
戴淑雯 住同上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婕
送達代收人
之1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宥辰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宇凡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銀行、台新國際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灣新光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合計新台幣4,618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債務人113年10月17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數額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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