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吳富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鄭旭翔、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富興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鄭旭翔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權 人 林瑞成律師即黃清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9 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查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於114年4月14日以 屏院昭民執成113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 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新台幣(下同)18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土地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上開土地為長條型畸零地,部分遭鄰地建物占用,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1159號民事執行事件拍賣4次未拍定,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38,313元代之〔以113年公告現值為基準,並經3次減價計算之(7500×39.91÷4)×0.8×0.8×0.8=38313,不足1元部分捨去〕。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8178-ZB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92及104年出廠,各已逾3或5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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