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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珮妤郭欣怡蔡壹安

聲請人
即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相對人
即被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未清償本金」欄位中關於「7,569,1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96,15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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