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李珮妤郭欣怡蔡壹安
  •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陳建宇、陳建翰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未清償本金」欄位中關於「7,569,1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96,1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房柏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