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李珮妤、郭欣怡、蔡壹安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陳建宇、陳建翰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未清償本金」欄位中關於「7,569,1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96,1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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