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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宛臻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戴玉靖
代理人
王婷儀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羅建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戴玉靖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2月2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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