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李宛臻
- 當事人戴玉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姍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建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偉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佐炫、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曉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玉靖 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戴玉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2月2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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