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蕙璟即蔡淑真
- 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周培彬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葉佐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施姜曲
- 代理人
- 施勝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蔡蕙璟即蔡淑真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1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自112年6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本院執行處即函送聲請裁定免責,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各相對人清償達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業據提出匯票影本共7紙及掛號執據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以115年1月23日屏院昭民元114消債聲免字第16號函向各相對人函詢,其中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因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無意見,而其餘各相對人陳報之受償數額均與聲請人所述相符,有各相對人陳報狀可稽。是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按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之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消債條例第138條第6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債務為訴訟費用,該訴訟費用係前因聲請訴訟救助經准許,而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陳報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4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及本院111年11月12日屏院惠民執祥111司執字第64403號債權憑證附於前開司執消債清字卷可稽,則依消債條例第138條第6款規定,此等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縱本件聲請人受免責裁定,聲請人就此等債務仍負有清償之義務,併此敘明。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中已分配數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7,232元 12.65% 0元 4,552元 4,552元 4,552元 4,552元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3,250元 12.32% 0元 4,434元 4,434元 4,434元 未陳報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0,992元 27.33% 0元 9,838元 9,838元 9,838元 9,838元 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0,108元 26.6% 0元 9,576元 9,576元 9,576元 9,576元 5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347,134元 8.17% 0元 2,941元 2,941元 2,941元 2,941元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4,161元 8.57% 0元 3,086元 3,086元 3,086元 3,086元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85,580元 4.37% 0元 1,573元 1,573元 1,573元 未陳報 總計 4,248,457元 100% 0% 36,000元 36,000元 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