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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葉蒼益
訴訟代理人
劉竹鋒
被告
通天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被告
柯寶丹

         柯居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理由部分乙得心證之理由第二點第四行中關於『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 快

~B法院書記官 胡世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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