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7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雯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伍佰萬元,其中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4 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11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3,551,766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