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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1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洪有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76號

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理人
賴玫均
債務人
仁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峰
債務人
茗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紀王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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